2014-09-05 16:49:54 来源: 本站
诉讼费收费标准及诉讼费的缓、免、减规定
一、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及标准
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:案件受理费;申请费;证人、鉴定人、翻译人员、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生活费和误工补贴。
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
案件受理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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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案件 |
每件50元至300元 |
涉及财产分割,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.5%交纳 |
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|
每件100元至500元 |
涉及损害赔偿,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 |
其他非财产案件 |
每件50元至1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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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争议案件 |
每件1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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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|
每件500元至1000元 |
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|
商标、专利、海事行政案件 |
每件交纳1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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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行政案件 |
每件交纳5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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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|
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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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案件收费(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,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) |
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|
每件交纳50元; |
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2.5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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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2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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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1.5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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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1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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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0.9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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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0.8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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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0.7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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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0.6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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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0.5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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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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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,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,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、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,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 |
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|
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|
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|
每件交纳5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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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1.5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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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1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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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0.5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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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0.1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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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,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,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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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保全措施的,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|
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|
每件交纳30元 |
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1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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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10万元的部分 |
按照0.5%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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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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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|
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/3交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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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|
每件交纳1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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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|
每件交纳4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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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案件 |
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,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|
但是,最高不超过30万元 |
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|
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|
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|
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|
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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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|
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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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|
每件交纳1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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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|
每件交纳1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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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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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,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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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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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,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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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提起反诉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,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,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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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,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|
二、诉讼费的免、减、缓规定
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,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、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。
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。
(一)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:
(1)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;
(2)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的;
(3)最低生活保障对象、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,无其他收入的;
(4)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;
(5)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。
(二)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:
(1)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,正在接受社会救济,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;
(2)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、安置对象的;
(3)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;
(4)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。
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,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%。
(三)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:
(1)追索社会保险金、经济补偿金的;
(2)海上事故、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、工伤事故、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;
(3)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;
(4)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。
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,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、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、减交诉讼费用的,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、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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